互联网金融确立监管“坐标”野蛮生长局面将扭转

2016-01-04 10:30:40    南方日报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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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蓬勃发展催生多种金融生态。网上购物支付、线下扫码支付,甚至打的、转账、发红包,大众逐渐适应网络支付;手指点一点绑卡转账就可以理财

  黄倩蔚

  互联网蓬勃发展催生多种金融生态。网上购物支付、线下扫码支付,甚至打的、转账、发红包,大众逐渐适应网络支付;手指点一点绑卡转账就可以理财,拍个照上传材料就可以借款,线上撮合的高效让人们开始接受超前的网贷理财方式。

  前所未有的新兴金融模式,给投资人和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生多种风险。支付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网贷跑路……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众多乱象。从2012年开始,市场开始呼吁支付管理办法出台。从P2P诞生之时开始,投资人便一直翘盼行业能有更规范的发展规则。

  201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连续在同一天发布了两项重要的管理办法。一是针对已经发牌照却一直未有管理法规的第三方支付,另一个是针对近年来火爆异常、话题不断的P2P网贷行业。互联网金融在前面跑得很快,业界盼望的监管措施也终于跟上了。

  与此前多次征求意见稿不同,终稿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受到了包括业界支付机构、学术界和消费者的一致欢迎。该办法最核心的思路是实名认证、分类监管、切实保护用户权益。有学者甚至认为,该办法的辐射范围和影响力已经远远超出了支付市场本身,对我国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以及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的确,历经3年多稿的讨论,该办法融合了监管的意志、市场的诉求、消费者的意愿以及社会各界的智慧,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最佳交集”。我们在规则里看到了与过去不同的监管思路,市场原则、现实情况、科学管理,在坚守底线的前提下,留给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也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这种监管模式,无疑更符合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还是多部委联合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金融消费者保护都提到了更高的高度,落到了更实的细处。

  比如,针对消费者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对审核不严而进行验证的交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卖家泄露了个人信息导致资金损失,那么客户就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赔付。

  过往,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若账户发生了损失,银行或金融机构都要求消费者“自证清白”,否则不予赔付。这对并不掌握重要信息的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此次非银支付新规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也就是说,只要支付机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你自己的原因造成损失,这个赔偿也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来承担。这样的规定切中过去“维权难”的要害,有力加强了客户权益保护。

  相比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难度更大,由于“野蛮生长”了几年,P2P行业已经累积了较大的风险。

  规模暴增背后隐藏着乱象丛生:不少平台缺乏必要的风控,时有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攻击,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隐患突出;不少平台为借贷提供隐性担保,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甚至有些平台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相比过往金融领域常用的牌照管理方式,此次网贷管理征求意见稿创新采用了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管理新思路。划出了12条红线,要求平台实行银行存管,建立中心数据库、加强信息披露——最终目的仍是保护好投资人资金安全,规范行业定位,促进P2P更健康发展。

  不过,12条红线监管如何才能执行到位,18个月整理期限能否让行业完成转型,能否真正做到挤出泡沫与风险,需拭目以待。而对于投资人,目前需做的就是认真比对意见稿,提高对不规范平台的甄别能力,尽早识别并远离行业整改中将被淘汰的“糟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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